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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员工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贫困员工认定原则
员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高校开展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依据。为进一步做好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员工家庭经济困难核实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掌握员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真做好员工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审核认定,确保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的真实、准确、公平、公正。
第二条 贫困员工申请建档条件
凡公司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员工,其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员工档案:
1. 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
2. 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3.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4. 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5. 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6.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7.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8.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失;
9. 因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10. 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三条 贫困员工认定标准
1. 贫困员工分为特别贫困员工(特困生)和一般贫困员工两类。
① 特困生分为A、B两档:
特困生(A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
特困生(B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平均150元/月。
② 一般贫困员工(C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徐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③ 特困生(A档、B档)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建档贫困员工的30%。
2. 员工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员工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3. 员工家庭成员是指与员工本人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四条 贫困员工认定的限制条件
1.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员工:
① 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特殊课程学习要求除外);
② 购买或使用单件600元以上的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及其它奢侈品的;
③ 经常外出参与商业旅游的;
④ 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⑤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⑥ 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徐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⑦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五条 贫困员工的认定程序
1. 本人申请
每年9月份,需要申请建档的员工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以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
2. 诚信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3. 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各学院要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员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员工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员工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4. 资格审查
① 贫困员工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
② 审查内容
A. 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B. 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C.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③ 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员工食堂的月消费状况;
D.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5. 民主评议
在各学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员工提交的《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结合员工家庭人均收入和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建议名单,并报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员工、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员工。
6. 公示与异议
① 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对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②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同学予以答复。如对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同学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相应调整。
7. 建立档案
各学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将本学院经公示无异议的最终建档名单及相关信息报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核通过后列入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数据库,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贫困员工相关资助。
第六条 建档调整
1.对未建立贫困员工档案的员工,若突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其无法正常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可随时向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档申请,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进行认定建档。
2.对已经建立的贫困员工档案,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可在每年3月份根据员工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经院员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对调整名单及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3.对在校学习期间发现建档员工有实施了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举行为及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由学院取消其作为贫困员工的认定,并报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其它
1.各学院在每学年9月份统一进行贫困员工认定和建档工作。
2.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贫困员工的认定和建档工作,认真细致做好每个环节,确保关注到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做到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
3.认定和建档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员工,同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贫困员工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4.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